上外贤达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8-03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上外贤达信〔202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教科信函〔202113)及《上海市教育信息化“十四五”发展规划》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数字校园应用平台的开发和集成,学校信息标准的建设、应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各类应用系统建设,校园数据中心建设,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络基础应用建设等。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本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开放共享、创新应用;安全可靠、注重实效”为原则,加强标准制定,推进数据和资源结构标准化,逐步实现基础数据和资源的统一和共享,构建“可持续、可交换、可共享”的信息化环境;推进信息技术与学校内涵发展和教育教学需求有效衔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由相关单位负责人任组员。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其主要职责有:

1.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经费预算。

2.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推进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管理与考核机制。

3.负责审议年度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计划立项、经费预算与总结验收。

4.负责协调解决各单位提交的有关信息化建设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5.制定学校相关业务数据规则,指定权威数据,梳理数据逻辑,确保各相关业务部门基础数据与权威数据的准确。

第五条 信息技术与实验管理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1.按照学校发展思路,负责拟定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及总体协调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

2.负责学校信息化公共平台及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与咨询服务。

3.承担校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负责各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初审工作;配合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扶助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落实、验收等工作。

4.负责拟定学校信息化规章制度,协助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的信息化建设进行指导。

5.组织协调对各级各类信息化建设的技术及管理类的成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明确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管领导与管理员。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七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学校统一规范和标准,纳入学校信息化总体框架,使各个应用系统和网络基础设施都能有效地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控制建设、运行和成本维护。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应用系统的开发模式主要以成熟产品加二次开发的模式进行,对有特殊要求的应用系统,须经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采用定制化开发的模式。

第八条 校级和校内各单位自筹资金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开发、升级与购买,由信息技术与实验管理中心初审后,提出下一年度相关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方

案,经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立项。

政府扶持资金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开发、升级与购买,由信息技术与实验管理中心初审后报科研处根据学校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学校“政府扶助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方案,经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立项。

第九条 对于没有申报年度计划的项目,学校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若项目确急需建设,可按项目申报程序向信息技术与实验管理中心提出计划外申请;对于项目变更的情况,需各应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由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十条 学校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在项目正式实施前,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具体建设方案,填写《上外贤达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经信息技术与实验管理中心初审实施方案后报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对于政府扶助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须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统一组织招投标。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信息技术与实验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对于未达到预期成果的项目,责令限期完善,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前必须提交《上外贤达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硬件、软件和数据资产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成果(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数据库等)根据需要进行发布和使用,其管理权限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半年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规定由信息技术与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